六种人不能被裁(征求意见) 留守 渔民 1 月 03, 2015 15 0 国务院法制办就《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开征民意,明确禁止裁员的六种情况。同时,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人社部门将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补贴。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人员的,适用本规定。 六种人员不能被裁员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裁员应提前30日说明情况 意见稿明确,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等情形下,应当提前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说明具体情形、产生的原因,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资料或者相关证明。 企业裁减人员未提前30日说明情况,工会或者职工有权要求企业重新处理。 企业确定裁员方案后,应当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书面裁员报告,收到人社部门的收讫回执10日后,企业可以实施裁员,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烈士遗属、退役士兵优先留用 2008年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中提出了三类优先留用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此次的意见稿进一步扩大了企业优先留用人员范围,将“烈士遗属、本单位接收的退役士兵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纳入优先留用范围。 企业裁员后的义务 企业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此外,企业从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尚未就业的被裁减人员中招用。 不裁、少裁企业拟给予补贴 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应当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提供指导和服务。 新闻大连 打赏赞微海报分享